2024年9月1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上強調,要深入推動教育對外開放,統(tǒng)籌“引進來”和“走出去”,不斷提升我國教育的國際影響力、競爭力和話語權。
隨著中國與世界聯(lián)系日益緊密及共建“一帶一路”倡議持續(xù)深入推進,“走出去”辦學成為我國教育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落實“量力而行、依法辦學、質量優(yōu)先、穩(wěn)步發(fā)展”要求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探討赴英國開展境外辦學的法律問題的現(xiàn)實意義
當前,我國高校已在近50個國家開辦了100多個不同類型和層次的境外辦學機構和項目。其中,英國是目前我國開展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數(shù)量最多的國家,具有較為深厚的合作基礎。
英國何以成為“走出去”的優(yōu)選項?
從教育服務貿易的角度看,英國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幾乎沒有限制,條件寬松;從辦學投資的角度看,英國具有穩(wěn)定的法律體系,對海外投資的限制相對寬松,且不存在外匯或貨幣管控。因此,在教育和投資領域都具有較高開放程度的特點,使英國成為我國“走出去”辦學的較優(yōu)選擇。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境外辦學的每一步行為都需要遵循英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應對并解決可能遇到的政策阻礙。因此,英國教育貿易市場準入等政策法規(guī)是境外辦學項目落地前需要考慮的重要事項,也是論證項目可行性及進入門檻的重要因素;而英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相關法律法規(guī)則是進行辦學活動需要遵循的準則,以及開展境外辦學過程中需要持續(xù)關注的風向標。
同時,目前國內學界針對中外合作辦學的研究較多集中在現(xiàn)狀、模式和特點、問題與挑戰(zhàn)等方面。盡管也有從法律角度針對其法律概念、協(xié)議與機構章程、辦學機構的變更與終止等問題的研究,但主要是從我國國內法律的角度進行剖析。相較而言,著眼于境外辦學的法律問題較少,且大多為國際法層面;對外國法律的適用問題研究也較為匱乏,更少見對于如何在某個國家進行境外辦學的國別研究。因此,本文聚焦在境外設立的、以境外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我國教育機構,討論我國相關主體在英國開展境外辦學時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赴英國開展境外辦學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當前,我國教育組織機構在赴英國開展境外辦學活動時,可適用的英國國內法包括教育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民商事法律法規(guī)中關于國際投資貿易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可適用的國際條約和準則包括WTO《服務貿易總協(xié)定》(GATS)和《跨國教育服務準則》等協(xié)議中的相關規(guī)定。雖然大體上有法可依,但仍須注意其可能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風險:
一是英國現(xiàn)行成文法中缺乏對外國主體在其境內辦學的規(guī)定,可能導致法律后果存在不可預見性。
在英國國內法層面,教育領域目前成文的法律雖覆蓋多個領域和層級類別,包括教育基本法(如《1988年教育改革法》)、教育單行法(如1967年的《師范教育法》)、地方教育法規(guī)、教育規(guī)章、政府白皮書和大學自治法等,但尚無專門針對在其境內開展辦學活動的相關規(guī)定,因而可能出現(xiàn)辦學活動法律后果不可預見的風險。
在國際條約和準則層面,目前只有GATS中涉及相關內容——英國在GATS中設置了較為寬松的市場準入條件,尤其是對私立教育中的初等、中等、高等及成人教育階段的境外機構辦學不作任何限制。但英國加入的其他國際準則或指南,如歐盟和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聯(lián)合制定的《跨國教育服務準則》(Code of Good Practice in the Provision of Trans-national Education)、歐洲高等教育質量保障協(xié)會(ENQA)發(fā)布的《歐洲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標準與指南(ESG2015)》、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和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OECD)發(fā)布的《跨境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指南》(OECD/UNESCO Guidelines for Quality Provision in Cross-Border Higher Education)等,其文件中均缺乏有關合作辦學市場準入和獨立境外辦學主體等方面的規(guī)定。
總體而言,英國官方沒有針對在其境內開展辦學的相關成文法律的情況,一方面體現(xiàn)出其開放的辦學市場環(huán)境,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境外辦學主體法律行為的不可預見性,即因沒有法律明確哪些行為會受到限制、處罰或被禁止,存在部分行為在日后會被取締或者禁止的可能。
二是英國教育領域行業(yè)準則存在局限性,對辦學行為的約束與限制不足。
英國對國際教育服務領域的把控較為寬松,不論國內還是國外的教育服務機構在英國境內開展高等教育領域的合作辦學,都完全取決于辦學主體的自愿參與。同時,其政策環(huán)境也較為開放,主要依靠英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局(QAA)制定的相關行業(yè)準則來實現(xiàn)辦學行為的規(guī)制。例如,QAA制定的《高等教育學術質量保障與標準行業(yè)準則》(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Assurance of Academic Quality and Standards in Higher Education)對資格證書的頒發(fā)、機構制定政策的程序和登記流程、合作對象的選擇及協(xié)議簽訂等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強調合作辦學機構需訂立雙邊書面協(xié)議,并對協(xié)議所須包含的要件作出明確規(guī)定。此外,QAA出臺的《英國高等教育質量標準》規(guī)定了高等教育合作辦學者應在學生學習體驗、信息公開等方面承擔的質量保障義務。
然而,這些現(xiàn)有的行業(yè)準則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一,當前行業(yè)準則的制定多側重于機構的辦學質量,但對于機構設立的準入等問題缺少相關規(guī)定。其二,英國作為教育服務貿易輸出國,其行業(yè)準則的適用對象為頒發(fā)英國高等教育資格證書的機構,對于頒發(fā)外國教育資格證書的機構尚不適用,因而,目前只能由英國本土教育機構依據行業(yè)準則中的相關規(guī)定來實現(xiàn)對外國合作教育機構的約束。其三,QAA是獨立于政府與高校的非政府組織,其制定的行業(yè)準則雖然在實踐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約束力,但不具有法律強制力。
三是英國投資及爭端解決的相關法律體系龐雜且更新頻繁,為我國教育機構赴英國開展境外辦學活動帶來風險和阻力。
由于我國在英國境內開展辦學主要采用公司注冊的方式,屬于教育服務貿易投資行為,因此也適用英國國內法中關于投資及爭端解決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一方面,盡管英國在投資方面的法律制度健全成熟且監(jiān)管較為寬松,整體環(huán)境較為有利,但英國國內關于投資的相關法律條文同樣較為龐雜,這可能會導致辦學主體對法律條文理解不當和適用不準確等風險。
另一方面,投資監(jiān)管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會隨著市場變化而調整更新,這對辦學主體而言,存在市場適應性較差的風險。以《公司法》為例,該法主要規(guī)定了設立辦學機構的條件和程序。境外機構在英國開展辦學,主要通過注冊成為外國公司的形式取得法律上的獨立人格。經此方式成立的教育機構,需遵循《公司法》對成立、變更、注銷及權利義務等事項的相關規(guī)定。但由于《公司法》經歷了多次修改并形成了龐大的法律條文體系,為調整對象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增加了難度。首先可能無法及時獲取法案更新的信息,其次條文本身較為晦澀,對非專業(yè)人士而言理解難度較大。
與此同時,從投資角度看,開展境外辦學具有投資金額較大、準備周期較長、投資風險較高的特點,在東道國市場需求變化迅速的情況下,建設周期過長可能會導致建成之后無法適應市場和政策的新變化,還有可能受到本地辦學機構的排擠和阻礙,面臨市場淘汰。如果與本地辦學機構合作進行辦學可以有效降低這種風險,一方面可以利用本地機構已有的渠道和資源減少成本投入并及時把握風向,另一方面也可更好地應對來自本地其他辦學機構的阻力。
此外,政治局勢的變化也會影響市場投資的政策和法規(guī),導致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效性和適用性發(fā)生改變。英國公投脫歐之后,原先直接適用的歐盟法轉化為英國國內法,原先為執(zhí)行歐盟法令而頒布的法律仍然有效,但歐盟法院不再有管轄權。英國以歐盟身份在WTO框架下所簽訂的GATS協(xié)定需要重新談判和審視,其與我國在教育服務方面的協(xié)議內容也將存在不確定性。
規(guī)避風險的可行性措施
風險規(guī)避可以從政府和辦學主體兩個角度來采取措施。
從政府的角度來說,可對現(xiàn)行國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進行梳理和調整:
一是我國出臺針對境外辦學的具有較高效力位階的專門性法規(guī)。目前,我國針對中外合作辦學已制定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簡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既有行政法規(guī)又有部門規(guī)章,且均屬于較高的效力層級。《條例》和《實施辦法》均在條文中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guī)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因此,針對境外辦學管理機構可參照制定具有較高效力層級的專門性法規(guī)。
二是對國內已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性文件根據效力位階進行梳理,避免法律沖突。例如,《條例》中規(guī)定中外合作辦學是公益性事業(yè),而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規(guī)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币约啊傲x務教育不得設立營利性學?!?,避免了對合作辦學機構性質的“一刀切”,也堅守了教育的本質?!睹褶k教育促進法》在效力位階上高于《條例》,因此應對《條例》中的相關細則進行調整。
三是對相關國際條約進行國內法轉化。研究英國在國際法框架下所受到的相關限制和作出的具體承諾,尤其是與我國共同受約束的GATS協(xié)定框架。通過將國際條約和協(xié)定中的相關條款進行轉化,減少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沖突,從而實現(xiàn)風險防范。
從辦學主體的角度來說,可以做好事前準備和及時進行事后救濟:
一是辦學主體可以事先對英國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進行梳理和研究,并對英國的教育國情和境外辦學市場進行研判,從而預先判斷市場準入和辦學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點并制定應對策略和措施。
二是在相關合同中約定爭端解決機制。我國機構赴海外開展辦學過程中可能會面臨法律爭議解決的問題,不同的法律適用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對此,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如“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也就是說,首先允許當事人自由協(xié)商所適用的準據法,若是沒有選擇或者選擇無效,則適用與該民事關系最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法院根據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結合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xiàn)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具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但應注意,這種靈活的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沒有限度地開放法律選擇。
因此,在我國海外辦學過程中,相關爭議爭端應首先通過外交途徑與友好協(xié)商解決,同時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產生法律爭議所適用的法律,降低法律適用和法律后果的不可預見性,排除產生爭議時法律適用的障礙,掌握主動權,尤其是動產等資產、債權合同等重要資源,商定爭議解決適用的法律,充分維護我國海外辦學當事主體的切身利益。
三是辦學實踐主體可采取事前調查、事后救濟等措施。
一方面,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yè)機構進行事前盡職調查,利用好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雖然我國沒有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但也設立了一所政策性保險機構,即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其商業(yè)擔保服務可針對英國的政治風險、國有化征收、違約等風險提供相應的防范措施。
另一方面,在事后救濟中,可優(yōu)先考慮非訴的方式解決爭議。非訴主要包括調解和仲裁等方式。通常英國的商事糾紛會選擇仲裁方式,且倫敦是世界主要的仲裁中心,司法對仲裁強有力的支持、仲裁制度健全、法院對仲裁執(zhí)行的支持等都使仲裁成為解決商事糾紛的首選。同時,與訴訟程序相比,仲裁更具靈活性、耗時相對較短,且一裁終局,避免了訴訟周期長、成本高的缺陷。(作者 徐匆匆系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國際合作交流處副處長。本文受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yè)務費專項“我國高?!叱鋈ァ悍婪毒惩廪k學法律風險的國別研究——以英國為例”[GYF22021001]的資助)
來源:《神州學人》(202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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